时评| 张冬阳:春节怎么吃才不浪费?
蓟门时评
张冬阳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副所长
导 读
春节将至,相信不少读者和小编一样已经囤好了年货。欢度佳节时我们应当合理膳食,关注食品安全。但大家也不能一味地强调食品卫生和安全,还要警惕“舌尖上的浪费”。根据新闻报道,食品浪费在每个家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中国家庭每月冰箱食物浪费达120元,春节、元宵节、中秋节等“四节”食品浪费尤为突出。
过了保质期仍可以食用!您知道吗?
造成食品浪费的一项重要原因在于政府和民众对食品安全卫生的过度追求和错误理解,使得尚可安全食用的食品被废弃成为废物。相信许多人不理解“保质期”的真实含义。《食品安全法》第150条规定:“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现行的2011年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将“保质期”定义为:“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019年12月3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其中在“保质期”之后添加了“(最佳食用日期)”的字眼,这表明食品超过保质期并不意味着食品不可食用,而只是可能丧失食品的特有品质和风味。
已经被替代的2004年GB7718-20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也证实了上述判断,里面还有一个所谓的“保存期(use-by date;expiration date)”,即“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预计的终止食用日期,在此日期之后,预包装食品可能不再具有消费者所期望的品质特性,不宜再食用”。
显然,食品超过“保质期”但尚在“保存期”内还是可以食用的,并不意味着食品不再安全;只有在超过保存期后,食品才被认为不安全。调查显示,超过半数以上的欧盟消费者无法理解“保质期”和“保存期”的含义,10%的欧盟家庭食品浪费都是因此产生的。相信我国这种情况预计更为严重,因为我国《食品安全法》采用单一的保质期体系,现行国家标准2011年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也删除了“保存期”,“保质期”成为消费者判断食品安全的唯一标准。
2015年,全球知名的贸易零售集团“麦德龙”把“食品银行”公益项目引入广州的项目一经推出就在市民中引起高度关注和争议,原因是它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作为慈善捐赠品送给孤儿孤老食用。尽管多家媒体澄清捐赠食品尚在保质期,但足以影响剩余食品的捐赠和再分配,许多食品生产经营者出于自身声誉宁愿将其无害化处理也不愿意捐赠。从各地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治理实践来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也被禁止捐赠给再分配组织。例如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13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捐赠的应当是“临近保质期食品”,《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第18条和第23条明确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捐赠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者面临最低1万元的罚款。整齐划一的保质期体系不仅因给民众带来误解,也阻碍剩余食品再分配,造成愈演愈烈的食品浪费。
2021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印发的《<反食品浪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优化食品标识制度,鼓励食品生产者在食品包装上明确标识“最佳食用日期”,以减少因错误理解而造成食品浪费。因此,大家下次购买食品时一定要记得,在适宜的贮存条件下,对于长保质期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在一定时间内仍然可以食用,不要当作废物扔掉哦!
浪费食品可能被“罚款”!
春节聚会,亲朋好友肯定会下馆子。《反食品浪费法》第7条和第28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尤其是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如果餐饮服务经营者没有做到,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行政机关甚至可以处以罚款。从《反食品浪费法》具体规定来看,只有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音视频服务提供者被施加了明确具体的减少食品浪费义务,个人浪费行为并非立法规制重点,尽管如此,根据《反食品浪费法》第7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公示厨余垃圾处理费标准后,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相应的费用。
编辑:刘奕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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